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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 FZ11101-0200-2024-00003 | 文號 | 羅政辦規〔2024〕2號 |
發布機構 | 政府辦 | 生成日期 | 2024-07-23 |
標題 | 羅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羅源縣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減免 及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內容概述 | 《羅源縣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減免及使用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索 引 號 | FZ11101-0200-2024-00003 | ||
文號 | 羅政辦規〔2024〕2號 | ||
發布機構 | 政府辦 | ||
生成日期 | 2024-07-23 | ||
有效性 | 有效 | ||
標題 | 羅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羅源縣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減免 及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 ||
內容概述 | 《羅源縣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減免及使用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各沿海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羅源縣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減免及使用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羅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7月23日
羅源縣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減免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縣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管理,維護國家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金減免管理辦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辦法》《臨時海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海域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縣毗鄰陸地的平均大潮高潮線以下的海域及其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從事3個月以上養殖用海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海域使用人),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領取海域使用證,方可使用海域。臨時養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是指國家以海域所有者身份依法出讓海域使用權,向海域使用人收取的權利金。
第四條 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讓金、海域轉讓金和海域租金。
(一)海域出讓金是指國家將海域使用權在一定時限內有償出讓給海域使用人時,按照規定向海域使用人收取的海域使用權出讓價款。海域使用期滿后,海域使用人經批準續期使用而繳納的海域使用權出讓價款,也屬海域使用金。
(二)海域轉讓金是指通過有償出讓等形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權轉讓給他人開發、利用時,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額按規定的比例,向國家繳納的海域使用權轉讓增值部分價款。
(三)海域租金是指在不轉讓海域使用權的條件下,海域使用人將通過有償出讓形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出租給他人開發、利用時,就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規定的比例,向國家繳納的海域使用權出租收入的部分價款。
第五條 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統一按照財政部、原國家海洋局制定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計征。國家未制定的按照《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辦法》標準計征,具體標準如下:
(一)已建池塘(包括圍海)、灘涂海水養殖和淺海筏式養殖(含區間距),按每年每畝20元計征。
(二)淺海底播養殖,按每年每畝30-50元計征;部分條件優越的海域,每年每畝最高不得超過100元計征。
(三)海上網箱養殖,根據實際占用水面,按每年每畝100-200元計征。
(四)新增圍海用于養殖的,按每年每畝100元計征。
第六條 海域轉讓金,按海域使用權轉讓交易取得的增值額40%計征。海域轉讓增值額是指海域使用權轉讓所得的全部價款扣除海域轉讓人原受讓該海域使用權時所支付的海域使用金和海域設施重置費后的余額。
第七條 海域租金,按其租金收入的20%計征。
第八條 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按年度計征,應在領取海域使用證或辦理續期登記手續時繳納第一年的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自第二年起,應在規定時間內按時繳納。
第九條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統一由稅務部門進行征收,可由海域使用人自行到稅務部門繳納,或沿海各鄉鎮收集后統一到稅務部門繳納,并將繳款票據送至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第十條 海域使用人不按期繳納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自逾期之日起,一律按照其滯納日期及滯納金額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逾期30天仍拒不繳納的,由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的人民政府依法注銷海域使用權證書,收回海域使用權。
第十一條 海域使用金免繳及減免條件和申請
(一)符合減免的條件:
1.教學、科研等非經營性公益養殖用海依法免繳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
2.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經相關資質評估單位核實其經濟損失達正常收益60%以上的,可依法減免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
3.其他經批準,認為可以免征的,可免繳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
(二)減免養殖用海應繳的海域使用金,由縣財政局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查批準。
(三)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海域使用金繳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縣財政局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減免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書面申請。
(四)申請人申請減免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應當提交下列相關資料:
1.減免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書面申請,包括減免理由、減免金額、減免期限等內容;
2.能夠證明項目用海性質的相關材料;
3.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由相關資質評估單位提供。
(五)縣財政局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收到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后30日內,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申請免繳或減免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審意見,經縣財政局審核后,以書面形式聯合批復申請人。
(六)按規定程序依法經批準免繳或減免海域使用金的養殖用海,發生轉讓、出租海域使用權或者經批準改變海域用途或者用海性質的,海域使用權受讓人或者海域使用權人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重新履行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免繳或減免申請書和報批手續。
(七)申請人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弄虛作假,騙取免繳或減免海域使用金。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騙取免繳或減免海域使用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管理
(一)養殖用海繳納的海域使用金,就地全額繳入同級地方國庫。為加強海域的規劃、整治、保護和管理工作,應返還一部分給用海項目所在鄉鎮政府,返還比例為30%。當年度繳納的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于次年度由鄉鎮政府統一向縣政府提出返還申請,經縣財政局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核并報縣政府同意后予以返還。
(二)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所轄海域的規劃、整治、保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與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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