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24年7月23日印發了《羅源縣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減免及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有關《管理辦法》的制定情況作出如下解讀:
一、制定的背景
我縣擁有十分豐富的淺海與灘涂資源,近海漁業資源豐富,海洋漁業在我縣海洋經濟中占據重要地位。
近年來,我縣海水養殖業發展迅速,養殖用海面積和確權率穩步遞增,對保障養殖區和諧穩定,促進漁民增收起到了重要作用。為合理、有序開發利用海洋資源,加強和規范我縣海域使用金的管理,維護國家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利用,推動我縣海水養殖產業轉型升級,特制定《管理辦法》。
二、制定依據
制定《管理辦法》主要依據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2.《海域使用金減免管理辦法》(財綜〔2006〕24號)
3.《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4.《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辦法》(閩政辦〔2007〕153號)
5.《臨時海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國海發〔2003〕18號)
同時,參考了《連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江縣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減免及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等外地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了此《管理辦法》。
三、適用范圍及實施年限
凡在我縣毗鄰陸地的平均大潮高潮線以下的海域及其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從事3個月以上養殖用海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海域使用人),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領取海域使用證,方可使用海域。
《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主要內容
1、關于《管理辦法》框架結構。《管理辦法》共計十四條,分為海域使用金征收、海域使用金減免、海域使用金管理等部分,結構簡潔,條目清晰。
一是海域使用金征收相關內容。《管理辦法》規定凡在我縣毗鄰陸地的平均大潮高潮線以下的海域及其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從事養殖用海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海域使用人), 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讓金、海域轉讓金和海域租金,其中,海域轉讓金按海域使用權轉讓交易取得的增值額 40%計征,海域租金按其通過有償出讓等形式取得的租金收入的20%計征。
二是海域使用金減免相關內容。《管理辦法》規定符合海域使用金免征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海域使用金繳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或規定繳款日期前30日內,向縣財政局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減免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書面申請,通過審核后予以減免。
三是海域使用金管理相關內容。《管理辦法》規定養殖用海繳納的海域使用金,就地全額繳入同級地方國庫專項用于所轄海域的規劃、整治、保護和管理。為加強海域的規劃、整治、保護和管理工作,海域使用金會返還一部分給養殖用海項目所在鄉鎮政府,鄉鎮政府應當在海域使用金繳納之日起7日內向縣財政局提出申請,經財政局審核并報縣政府同意后予以返還。
五、解決問題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加強我縣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促進我縣海水養殖業持續發展,維護國家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此《管理辦法》。
六、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羅源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聯系人:楊智勇 聯系電話:26866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