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圍
本縣戶籍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二、辦理條件
老年人、殘疾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1.無勞動能力。
(1)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或年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在高中教育、中等職業教育就學的未成年人;
(3)殘疾等級為重度殘疾(一、二級)的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
2.無生活來源。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罹患重病、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況導致長期醫療護理費用剛性支出超過個人或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的,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3.無履行義務能力。
(1)特困人員;
(2)60周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3)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4)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5)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三、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
(1)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簿;
(2)申請人關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并承諾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聲明和承諾書);
(3)申請人及其法定義務人(含配偶)應當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4)殘疾人應當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2.受理。本人(如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委托村委、居委或其他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并簽署授權書。
鄉(鎮)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對材料內容明顯不符合特困人員認定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符合理由。
業務受理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
鳳山鎮:東外路9號鳳山鎮便民服務中心 0591-26860857
松山鎮:五里1號松山鎮便民服務中心 0591–26987370
碧里鄉:碧里村杭下街22號便民服務中心 0591-26971999
鑒江鎮:上澳村1號便民服務中心 0591-26992709
起步鎮:起步村硋窯1號起步鎮便民服務中心 0591-26802637
洪洋鄉:洪洋村橋尾34號洪洋便民服務中心 0591-26931031
中房鎮:中房村61號中房鎮便民服務中心 0591-26942095
白塔鄉:九溪村水古105號白塔鄉便民服務中心 0591-26892179
西蘭鄉:嶺尾店8號西蘭鄉便民服務中心 0591-26921105
飛竹鎮:飛竹街26號飛竹鎮便民服務中心 0591-26951179
霍口畬族鄉:霍口村48號便民服務中心 0591-62576316
3.審核。鄉(鎮)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初審意見。受理之日,即將申請人及其法定義務人相關數據錄入省級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平臺,并發起信息核對。
申請人以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開展調查核實。
4.公示。鄉(鎮)應當將初審意見及時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應當將初審意見連同申請、調查核實情況、生活自理能力情況等相關材料報送審核確認機關。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重新公示和報送。
5.確認。審核確認機關收到報送材料后,應當全面審核申請材料、調查核實情況和初審意見,結合信息核對報告,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隨機抽查核實,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意見。
從確認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
6.終止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
(2)具備或者恢復勞動能力;
(3)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
(4)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
(5)法定義務人具有了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
(6)自愿申請退出救助供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