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概述
低保是指對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或符合重度殘疾人、支出型困難、低保邊緣家庭等入保條件,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的,政府以貨幣補助為主要形式,保障其收入達到當地低保標準的社會救助制度。
二、申請條件
本縣戶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收入低于10560元,即人均月收入低于880元或符合支出型貧困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可按程序申請低保。
三、業務受理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
鳳山鎮:東外路9號鳳山鎮便民服務中心 0591-26860857
松山鎮:五里1號松山鎮便民服務中心 0591–26987370
碧里鄉:碧里村杭下街22號便民服務中心 0591-26971999
鑒江鎮:上澳村1號便民服務中心 0591-26992709
起步鎮:起步村硋窯1號起步鎮便民服務中心 0591-26802637
洪洋鄉:洪洋村橋尾34號洪洋便民服務中心 0591-26931031
中房鎮:中房村61號中房鎮便民服務中心 0591-26942095
白塔鄉:九溪村水古105號白塔鄉便民服務中心 0591-26892179
西蘭鄉:嶺尾店8號西蘭鄉便民服務中心 0591-26921105
飛竹鎮:飛竹街26號飛竹鎮便民服務中心 0591-26951179
霍口畬族鄉:霍口村48號便民服務中心 0591-62576316
四、辦理流程
(一)申請。低保申請原則上符合按戶保的,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單人納入低保的,由本人作為申請人。申請人應向戶籍所在地鄉(鎮)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委托包村(社區)干部、村(居)干部、社會工作者、志愿者或其他居民代為提出申請。委托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托手續。
(二)受理。各鄉鎮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補充完善;對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在正式受理之日將已簽署核對授權書的人員錄入省級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平臺,并發起信息核對。
(三)入戶調查。鄉(鎮)發起信息核對后,應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調查人員到申請家庭中了解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及其法定義務人情況,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情況。入戶調查結束后,調查人員應當填寫入戶調查表,并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被調查人)分別簽字確認。
經實際生活情況調查,發現不符合認定條件的,鄉(鎮)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鄉(鎮)應當組織開展復查。
(四)初審公示。將初審意見在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應當及時將申請材料、實際生活情況調查結果、初審意見等相關材料報送審核確認機關。
公示有異議的,鄉(鎮)應當重新組織實際生活情況調查或者開展民主評議。調查或者民主評議結束后,鄉(鎮)應當重新提出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實際生活情況調查結果等相關材料報送審核確認機關。
民主評議成員由包村(社區)干部、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等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不得少于參加民主評議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民主評議結論僅作為初審的參考依據之一,不得直接作為初審結果。
(五)審核確認。審核確認機關收到報送材料后,應當結合信息核對結果對申請材料、實際生活情況調查結果、初審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確認意見。
審核確認機關對屬于低保經辦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以及在審核確認階段被投訴、舉報的申請,應當全部入戶調查。
對情況復雜或存在較大爭議的低保申請情形,審核確認機關應采取“一事一議”方法,研究解決特殊個案,并作出確認結果。
(六)結果告知。審核確認機關對予以確認同意或不予確認同意的,都應當在作出決定的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本人,對不予確認同意的應說明理由。
(七)長期公開。對確認同意的,審核確認機關應當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區)長期公開低保對象姓名、家庭成員數量、保障金額等信息。
縣級民政部門應建立面向公眾的低保對象信息查詢、公開公示機制,并注意保護低保對象個人隱私,不得公開不宜公開和與低保無關的信息。
(八)復核。鄉(鎮)對已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定期復核。縣民政局每年對已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隨機抽查。
五、申請所需資料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低保申請表;
(二)個人書面申請;
(二)誠信承諾書;
(三)核對授權書(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及其法定義務人);
(四)相關家庭成員有效身份證明(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及其法定義務人);
(五)導致生活困難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銀行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