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生產污水通過廠區污水處理系統處理后(未接入污水處理廠)而由雨水排放口,經廠區外雨水管道、雨水井再經管道,由廠區東面道路約200米處南面路面下水渠黑色PVC管排入外環境。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羅源縣中心屠宰場營業執照、法人代表陳*身份證復印件、承包方胡*云、賴*浩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現場管理人員陳*杭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調查人身份信息);
2.法人代表陳*、承包方胡*云、賴*浩、現場管理人員陳*杭問詢筆錄(證明相關人員對排放事實了解情況);
3.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勘查附圖(證明現場排放情況);
4.福州市羅源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羅環保測(2024)JD009號〕(證明排放污水濃度情況);
5.現場檢查視頻、照片、錄像(證明外排現場照片、排放情況);
6.中心屠宰場經營權公開招投標的紀要、承包經營合同書、股權轉讓協議、勞務合同、工資表(證明現場經營情形、作業人員情況);
7.羅源縣中心屠宰場環評批復、排污許可證正本(證明公司環評批復手續情況);
8.《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福州市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定方案的批復》閩政文〔2006〕133號節選、《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節選(證明排放環境相關標準認定)。
9.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證明執法人員身份)。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我局于 2025年 1月 13日以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閩榕羅生態罰事告〔2024〕0009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你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視為放棄此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第(三)項“(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參照《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基準(試行)(2021年修訂版)》中裁量因素、裁量等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人民幣122500元整(壹拾貳萬貳仟伍佰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倉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福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