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14 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金港工業區A-02.A-03.A-33場地內部廠區噴淋設施未完全開啟,未發現噴淋車輛往返噴淋作業,挖掘、運輸車輛處于施工作業中,現場揚塵情況明顯。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福州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及現場檢查(勘察)附圖1份;
2.福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照片;
3.福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福建麗鑫九洲礦業有限公司現場管理人員陳*飛詢問筆錄;
4.福建麗鑫九洲礦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現場管理人員陳*飛身份證復印件證;
5.福建麗鑫九洲礦業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審批意見(榕羅環評〔2023〕35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節選;
6.執法平臺處罰歷史信息;
7.小微企業平臺信息截圖;
8.執法人員執法證件復印件。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
我局于 2024年 12月 3 日以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閩榕羅生態罰事告〔2024〕0007)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你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視為放棄此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第(三)項“(三)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參照《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基準(試行)(2021年修訂版)》中裁量因素、裁量等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人民幣21300(貳萬壹仟叁佰元)元整 。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倉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福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