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14 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金港工業區A-02.A-03.A-33場地內部廠區噴淋設施未完全開啟,未發現噴淋車輛往返噴淋作業,挖掘、運輸車輛處于施工作業中,現場揚塵情況明顯。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福州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及現場檢查(勘察)附圖1份;
2.福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照片;
3.福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福建麗鑫九洲礦業有限公司現場管理人員陳*飛詢問筆錄;
4.福建麗鑫九洲礦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現場管理人員陳*飛身份證復印件證;
5.福建麗鑫九洲礦業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審批意見(榕羅環評〔2023〕35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節選;
6.執法平臺處罰歷史信息;
7.小微企業平臺信息截圖;
8.執法人員執法證件復印件。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钡囊幎ā?/p>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钡冢ㄈ╉棥埃ㄈ┭b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薄,F責令你單位立即采取措施(密閉、遮蓋、噴淋或搭建防塵網等方式)整治消除現場環境問題。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福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