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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 FZ11101-0200-2020-00010 | 文號 | 羅政辦〔2020〕17號 |
發布機構 | 政府辦 | 生成日期 | 2020-02-16 |
標題 | 羅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羅源縣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內容概述 | 《羅源縣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實施細則》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
索 引 號 | FZ11101-0200-2020-00010 | ||
文號 | 羅政辦〔2020〕17號 | ||
發布機構 | 政府辦 | ||
生成日期 | 2020-02-16 | ||
有效性 | 有效 | ||
標題 | 羅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羅源縣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 ||
內容概述 | 《羅源縣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實施細則》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
《羅源縣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實施細則》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羅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2月16日
羅源縣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省住建廳、省財政廳《關于加快推進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實施意見》(閩建住〔2017〕10號)、《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公共租賃住房和社會租賃住房保障體系的實施意見(試行)》(榕政綜〔2017〕1768號)、《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房管局等單位關于福州市四城區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榕政辦〔2018〕79號)及《羅源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羅政辦〔2013〕89號)和《羅源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實施意見》(羅政綜〔2015〕41號)等文件精神,為加快我縣住房保障方式轉變,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縣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以下簡稱“租賃補貼”)工作。
第三條 租賃補貼工作堅持租房自主、先租后補、不租不補、補貼適度,動態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租賃補貼審核工作依托羅源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統運行,暫實行與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實物配租工作統一的申請條件、準入程序、審核流程等。
第五條 租賃補貼資金納入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縣財政局負責本縣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規范租賃補貼發放。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縣民政局、鳳山鎮政府、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物業服務機構等根據我縣住房保障政策有關規定,做好有關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根據公租房存量和租賃補貼需求情況靈活做好公租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保障相互轉變工作。對已享受公租房實物配租家庭,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可根據公租房存量等情況安排申報變更為租賃補貼事宜,變更為租賃補貼的不可再轉為實物配租。若公租房存量較大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通知享受租賃補貼保障家庭20個工作日后可直接將其轉為實物配租進行保障;對不服從變更的,可取消租賃補貼資格并于通知下季度停發補貼。
第七條 公租房實物配租家庭自保障資格登記次月起算,輪候期滿12個月的,于第13個月起可先予以發放租賃補貼,直至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通知其辦理公租房交房手續當月停止發放;租賃補貼發放標準、操作程序和日常管理按照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現有公租房小區周邊市場平均租金情況由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定期測算提出。租賃補貼標準為現有公租房小區周邊市場平均租金的70%左右,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縣財政局、物價局、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每三年調整公布一次。
目前,我縣公租房租賃補貼標準暫定為現有公租房(含電梯房)最高位租金4.5元/月·m2的1.5倍(即6.75元/月·m2)執行,其中縣民政局認定的低保、分散供養家庭租賃補貼標準為現有公共租賃住房標準租金的2倍(即9元/月·m2)執行。以上住房保障家庭的租賃補貼按一人型(45㎡)、二人型(55㎡)、三人及以上型(65㎡)計算發放。
第九條 租賃補貼對象租賃房屋,由羅源縣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通過“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對申請我縣租賃補貼的家庭所承租的房屋進行核實、備案。租賃補貼對象租賃房屋、租賃合同未經登記備案的,不得發放租賃補貼。房屋租賃合同或租賃補貼對象個人相關信息如發生變更,租賃補貼對象應及時向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和縣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申報。
第十條 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負責將租賃補貼按月發放至租賃補貼對象個人(主申請人)銀行賬戶,如因租賃補貼對象個人(主申請人)銀行賬戶變更后未向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進行申報變更的,損失由租賃補貼對象自行承擔。租賃補貼費用列入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年度預算。
第十一條 領取租賃補貼的家庭統一列入公租房保障管理范疇,按照公租房的相關政策規定實行保障后的日常管理。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要參照實物配租的合同管理方式,與租賃補貼家庭簽訂補貼協議,補貼協議期限原則不超過三年。縣各級各相關部門要做好對租賃補貼家庭的日常監管和定期復核工作。租賃補貼家庭也要按照公租房配后管理的相關規定,履行年度申報等義務。
第十二條 租賃補貼協議期滿前一年的,輪候期內正在享受租賃補貼的家庭可以申請續發補貼,參照屆時公租房續租復審程序認定,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與之簽訂新的補貼協議,繼續發放補貼;不符合條件的,停止發放補貼。
租賃補貼合同期內,補貼家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1.未申報或未及時申報;
2.主動申報不再符合保障條件;
3.按有關方面反映的線索開展核查、經認定不再符合保障條件。
第十三條 各部門要建立健全公平合理、公開透明的工作程序和監管措施,做到規范操作和運行,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對租賃補貼工作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或個人,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對騙取租賃補貼的家庭,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縣民政局取消保障資格;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停止發放租賃補貼并通過責令退還、直至法律訴訟等方式追繳相關補貼款;將相關家庭成員列入我縣住房保障信息系統“黑名單”,五年內不得申請我縣住房保障。
第十四條 本細則實施后,當前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家庭統一納入公租房租賃補貼,其對應租賃補貼標準按本細則第八條執行。
第十五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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