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羅源縣人民政府關于發布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禁獵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 《通告》背景依據
為了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通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主要包含第十二條規定條款和第二十四條有關規定,我縣全境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
二、目標任務
在本縣全境內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規定了禁獵區及禁獵期。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獵捕方法。
三、范圍期限 明確《通告》的禁獵區及禁獵期,即全縣全境,禁獵期5年,自發布之日起至2028年5月19日止。
四、主要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禁止使用下列獵捕工具和方法。
(一)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物種保護、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以及植保作業等除外。
(二)禁止使用軍用武器、射擊運動槍支、小口徑步槍、汽槍、鳥銃以及采用射釘槍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槍械。
(三)禁止使用地弓、吊杠、陷阱或者其他非人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獵裝置。
(四)禁止使用粘網(又名“捕鳥網”)
(五)禁止使用農藥、麻醉藥或者其他可能導致野生動物大量傷亡的制劑獵捕野生動物。
(六)禁止采集鳥綱、爬行綱、兩棲綱野生動物的卵、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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