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臺商投資區管委會、羅源灣開發區管委會,縣直各有關單位:
《羅源縣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已經縣政府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羅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1月2日
羅源縣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事故分級
1.5 預案體系
1.6 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縣安委會職責
2.2 縣安委辦職責
2.3 負有安全監管和服務保障職責的縣有關部門(單位)
2.4 基層組織職責
2.5 應急救援隊伍職責
2.6 應急救援專家組職責
2.7 事故發生單位職責
3 事故預防、預警分級和信息報告
3.1 預防
3.2 預警分級
3.3 預警響應
3.4 信息報告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標準
4.2 響應級別
4.3 響應行動
4.4 指揮和協調
4.5 現場緊急處置
4.6 人員安全防護
4.7 醫療衛生救助
4.8 社會動員
4.9 現場監測與評估
4.9 信息發布與輿情應對
4.10 應急結束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5.2 事故調查
5.3 總結分析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應急支援與保障
7 預案管理
7.1 宣傳教育
7.2 培訓
7.3 應急演練
7.4 預案修訂
8 附則
8.1 以上、以內、以下的含義
8.2 預案解釋
8.3 預案實施
附件:羅源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程序圖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規范我縣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響應程序和應急救援,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切實增強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和防抗風險能力,最大限度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有效的防范、削減次生災害風險,全力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福建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福州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羅源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指事故均特指生產安全事故,不含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本預案適用于羅源縣行政區域內發生下列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2)超出事發地鄉鎮處置能力、或跨鄉鎮行政區域或跨多個領域(行業或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
(3)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先期處置。
(4)縣委、縣政府要求處置的生產安全事故。
(5)上級政府指定縣政府負責處置的生產安全事故。
1.4 事故分級
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生產安全事故分為四級: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5 預案體系
本預案的上級預案為《福州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本預案是《羅源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的專項預案,是其他涉及生產安全事故的縣級專項事故應急預案、部門事故應急預案,是各鄉鎮政府、園區管委會、縣直有關部門、村(社區)、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重要依據。
1.6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證人民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樹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理念,最大程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開展救援。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貫徹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事故發生單位是事故應急處置第一響應者的要求,鄉鎮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認真落實應急管理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責任。
(3)快速反應,協同作戰。堅持快速反應、高效應對的原則,建立健全以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為主力、以專業救援隊伍為骨干、以社會力量為輔助的應急力量體系,協調有序、資源共享、緊密配合,共同參與事故救援。
(4)科學決策,依法處置。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專家組的作用,進行科學決策。采用先進技術和依托先進裝備,發揮專家團隊、專業人員的智庫作用,提高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的科技水平和專業能力。加強科學有效施救、依法依規施救,避免發生次生衍生災害事件。
(5)快速反應,輿論引導。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及時、準確、客觀發布事故信息,高度重視全媒體輿論的重大影響和作用,突出主流輿論,有序組織新聞媒體采訪、報道事故進展及處置工作情況。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羅源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組織體系包括:羅源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安委會”)、羅源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安委辦”)、負有安全監管和服務保障職責的縣有關部門(單位)、事發地鄉鎮政府和園區管委會及村(社區)、應急救援專(兼)職隊伍、應急救援專家組和事故發生單位等。
2.1 縣安委會職責
縣安委會是縣政府處置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領導機構,負責全縣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領導,做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重大事項決策,適時發布預案啟動和終止命令,必要時協調駐軍和武警部隊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向縣委、縣政府和市安委會報告事故和救援情況,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重要決定和命令,必要時請求協調支援。
2.2 縣安委辦職責
縣安委辦是縣安委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協調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全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及演練工作,負責本預案的編制、修訂、宣傳,并對本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總結評估和監督檢查。辦公室設在縣應急管理局。
2.3 負有安全監管和服務保障職責的縣有關部門(單位)
在縣安委會的領導下,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縣有關部門(單位)是行業(領域)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承擔本行業(領域)事故應急救援指揮職責,負有服務保障職責的縣有關部門(單位)承擔事故應急救援期間的技術、隊伍、資金和服務保障職責。
(1)縣委宣傳部:負責協調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宣傳報道,指導協調事故信息發布、輿論引導和現場記者服務管理。
(2)縣委網信辦:負責輿情監測和網上信息內容的應急管控工作。
(3)縣教育局:負責組織協調全縣教育系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4)縣工信局(商務局):負責組織協調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經營單位及其職責范圍內相關行業領域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應急救援物資設備的生產與調運;督促指導供電公司協調事故搶險所需電力保障;協調事故現場的通信保障工作;在事故引發較大范圍內生活必須品市場異常波動時,負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生活必需品供應保障。
(5)縣委統戰部(縣民宗局):負責組織協調宗教活動場所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6)縣公安局:負責組織協調道路交通、民用爆破器材(除生產銷售外)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指導事故現場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外圍周邊地區治安秩序維護,協助做好人員疏散工作,維護社會安全穩定;保障救援道路交通暢通;確定傷亡人員身份,并參與失蹤人員的搜救工作。
(7)縣民政局:負責組織協調養老院、福利院等事故應急處置和群眾安置工作,協助做好人員轉移疏散、善后處置工作。
(8)縣財政局:負責提供按規定由縣級財政承擔的應急搶險救援工作經費保障。
(9)縣人社局:負責對符合工傷認定情形的受傷職工進行工傷認定、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等相關工作。
(10)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組織協調無采礦許可證開采引發事故等自然資源系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事故現場地理信息快速獲取、分析、制圖等工作,為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測繪技術支持。
(11)羅源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現場生態環境應急監測;對可能存在環境影響的區域發出警告;負責監督事故現場污染物的處置,防止其進一步污染周邊環境;統一收集報送環境污染信息。
(12)縣住建局:負責組織協調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職責范圍內和城鎮燃氣、供水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協助開展災區道路搶通、廢墟清理等工作。
(13)縣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協調轄管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公路突發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提供相關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的公路、水路運輸保障。
(14)縣水利局:負責組織協調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利等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15)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協調在道路以外的鄉(鎮)、村道和田間、場院發生輕微和一般農機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屬于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由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協助道路上行駛的拖拉機等自走式農業機械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16)縣海洋與漁業局:負責組織協調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及海洋監測和海洋預報等工作。其中,海上漁業船舶生產安全事故的搜救工作由羅源海事處負責組織協調。
(17)縣文旅局:負責組織協調文化和旅游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18)縣衛健局:負責組織協調緊急醫學救援、衛生處置工作。
(19)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工貿生產經營單位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救災物資收儲、管理和出庫工作,做好救災物資保障。
(20)縣國資中心: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參與所監管企業事故應急處置和善后處理工作,協調相關監管企業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21)縣林業局:負責組織協調林業生產等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2)縣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協調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協調事故現場施救所需的特種設備;協助提供搶救用藥品和醫療器械的信息。
(23)縣消防救援大隊、駐羅部隊、武警部隊:根據縣政府和救援工作需要,組織協調應急救援力量參與現場救援。
(24)羅源海事處:負責組織協調海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處置及海上搜尋救助工作。
(25)羅源灣港務站:負責組織協調港口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6)縣發改局(縣糧儲局):負責組織協調糧食收儲、管理和出庫工作,確保糧食安全。
(27)縣氣象局:負責指導協調事故應急救援期間的氣象服務保障工作。
(28)福州高速交警支隊四大隊:負責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現場警戒、人員疏散、交通疏導工作。
(29)國網羅源縣供電公司:配合縣工信局開展電力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協調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的電力供應保障。
(30)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縣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業(領域)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縣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應與縣安委辦建立應急聯動協調工作機制,保證信息通暢,做到信息和資源共享,并做好與其他部門應急預案銜接的有關工作。縣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應急預案應抄送縣安委辦。需要其他部門增援和配合時,縣政府辦公室與縣安委辦負責組織協調工作。
2.4 基層組織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設立或確定相應的應急管理機構,按照“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做好本轄區內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立即趕赴現場進行先期處置,并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黨委或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總指揮,具體指揮、協調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等群眾自治組織應明確生產安全事故處置工作責任人,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5 應急救援隊伍職責
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隊伍、生產經營單位組建隊伍、社會力量、志愿者隊伍等,按指令趕赴現場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2.6 應急救援專家組職責
應急救援專家組從縣有關部門應急救援專家中抽取組建,必要時從省、市安全生產專家庫邀請技術專家支持。主要職責是參與指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為應急決策提供技術咨詢和建議;參與事故調查。
2.7 事故發生單位職責
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先期處置工作,如實向現場指揮部報告事故情況,提供事故現場的有關資料,提供救援設備和物資,接受落實現場指揮部交辦的工作,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應急響應時,組織人員在第一時間執行應急處置工作,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3 事故預防、預警分級和信息報告
3.1 預防
生產經營單位的關鍵基礎設施設計要科學選址和布局,增強防災抗災能力。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的類型和特點,各鄉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組織對轄區內關鍵基礎設施的安全監督檢查,要建立事故風險評估體系和隱患排查制度,對可能發生的事故定期進行綜合評估和預防分析。
生產經營單位要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應急預案編制、評審或論證,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對本單位的危險源定期開展辨識、評估,對風險點登記建檔、分級管控,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及時上報可能引發事故的險情或者其他災害的重要信息。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安全生產、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消防火災、人員密集場所、特種設備等的日常安全監管,建立健全本部門重大危險源監控方法與程序,對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
3.2 預警分級
按照事故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事故的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Ⅰ級預警(紅色預警):情況危急,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特別重大危害的。由省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按《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福建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執行。
Ⅱ級預警(橙色預警):情況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重大危害的。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安委會負責發布。按《福建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執行。
Ⅲ級預警(黃色預警):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較大危害的。由福州市政府或市安委會負責發布。
Ⅳ級預警(藍色預警):可能發生或引發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公共危害的。由縣政府或縣安委會負責發布。
預警信息內容包括:發布機關、發布時間、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應對措施、咨詢電話等。根據災情變化,預警信息內容有所增減。
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調整可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手機、報刊、通信、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醫院、老年公寓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通知方式。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收到預警信息后,切實做好預警信息的傳達和應對工作。
當事故風險已經解除,發布警報的政府或有關部門要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國家對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級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3 預警響應
發布事故預警信息后,縣安委辦、鄉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和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即將發生的事故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啟動相關應急工作方案,采取下列1項或多項措施:
(1)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有關生產安全事故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宣傳避免和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積極主動做好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和輿情引導工作。
(2)加強對事故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專家開展應急會商,對事故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事故級別。
(3)立即通知本預案規定的應急支持保障部門進入應急狀態,通知相關應急救援隊伍、部門集結或進入指定地點待命,隨時準備開展應急響應行動。
(4)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6)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7)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8)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9)開展社會動員,組織社會組織、志愿者隊伍等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10)根據需要做好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3.4 信息報告
對于有跡象表明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啟動本單位預案進行先期處置,并立即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和縣有關單位。
各鄉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應當在接到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后1小時內向縣政府值班室報告(電話:26831221,傳真:26831156),同時報縣安委辦(縣應急管理局26856939,傳真:26859236)。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接到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死亡人數一時不明和災情一時無法核實的突發事件,各級各部門應在接報后15分鐘內向上一級政府和主管部門報告。對發生的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研判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應越級向上報告。
信息報告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事故處置情況。
央屬、省屬企業在上報當地政府、應急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同時,應當上報其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或其安全監督主管部門。
4.應急響應
4.1響應標準
4.1.1 Ⅰ級響應啟動標準
(1)發生特別重大事故;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事故;
(3)超出省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事故;
(4)跨省級行政區域、跨領域(行業和部門)的事故;
(5)國務院認為需要國務院安委會響應的事故。
4.1.2 Ⅱ級響應啟動標準
(1)發生重大事故;
(2)超出市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事故;
(3)跨市行政區域的事故;
(4)省政府認為需要響應的事故。
4.1.3 Ⅲ級響應啟動標準
(1)發生較大事故;
(2)超出縣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事故;
(3)發生跨縣級行政區域事故;
(4)市政府認為需要響應的事故。
4.1.4 Ⅳ級響應啟動標準
(1)發生一般事故;
(2)超出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事故;
(3)發生跨鄉鎮行政區域,涉及多個領域的事故;
(4)縣政府認為需要響應的事故。
4.2 響應級別
對應響應級別劃分,依次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1)Ⅰ級響應(紅色)、Ⅱ級響應(橙色)、Ⅲ級響應(黃
色)分別由國務院、省政府、福州市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事發地鄉鎮、相關部門(單位)在縣安委會領導下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啟動本預案全力以赴進行事故的先期處置和救援,及時向上級報告救援工作進展和情況。并由縣政府報請上級政府啟動上級應急預案,上級有關應急預案啟動后,服從指揮調度,全力配合,積極做好救援處置工作。
(2)Ⅳ級(藍色)響應由縣政府組織實施。當超出縣政府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應及時報請市安委辦啟動市級應急救援預案實施救援,并及時向福州市安委辦及市有關部門報告救援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對一些比較敏感或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的突發事件,可按有關規定程序上報上級政府和部門,并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4.3 響應行動
4.3.1 事發生產經營單位響應
事發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第一應急響應者,應立即組織做好先期處置工作:
(1)立即啟動企業應急預案,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杜絕盲目施救,防止事態擴大。
(2)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現場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減少人員傷亡。
(3)依法依規及時、如實向所在地政府和應急管理部門,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4.3.2 事發地基層組織響應
事發地鄉鎮政府、園區管委會和有關單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擴大、發展,啟動鄉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先期處置。主要措施有:
(1)向社會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
(2)劃定警戒區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緊急調配轄區內應急資源開展應急處置;
(4)實施動態監測,密切關注事態發展;
(5)立即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6)及時向主管部門和縣政府報告,并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和支持請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縣、區的,要同時向相關縣、區和福州市政府通報;
(7)其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4.3.3 縣有關部門(單位)響應
當啟動Ⅳ級以上響應時,縣有關部門(單位)應立即組織應急救援,并及時向縣政府和縣安委辦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1)啟動本部門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2)掌握現場信息,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3)組織專家和相關人員趕赴現場,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4)協調指揮本系統應急力量實施救援行動。
(5)及時向縣政府和縣安委辦報告應急救援行動進展情況。
根據事故類別,涉及以下19類事故時的主要響應部門:
(1)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牽頭單位:縣公安局、縣交通運輸局,縣委宣傳部、縣委網信辦、縣應急管理局、縣衛健局。
(2)生產性火災事故。牽頭單位:縣消防救援大隊,縣委宣傳部、縣委網信辦、縣公安局、縣衛健局、縣應急管理局、羅源生態環境局。
(3)危險化學品事故。牽頭單位:縣應急管理局,縣委宣傳部、縣委網信辦、縣消防救援大隊、縣公安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衛健局、羅源生態環境局。
(4)民爆物品安全事故。牽頭單位:縣工信局(生產、銷售),縣公安局、縣委宣傳部、縣委網信辦、縣衛健局、縣應急管理局、羅源生態環境局。
(5)非煤礦山事故。牽頭單位:縣應急管理局,縣委宣傳部、縣委網信辦、縣公安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衛健局。
(6)內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牽頭單位:縣交通運輸局,縣海洋與漁業局、縣委宣傳部、縣委網信辦、縣公安局、縣衛健局、縣應急管理局、羅源生態環境局。
(7)交通建設施工安全事故。牽頭單位:縣交通運輸局,縣委宣傳部、縣委網信辦、縣住建局、縣公安局、縣衛健局、縣應急管理局。
(8)房屋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牽頭單位:縣住建局,縣委宣傳部、縣委網信辦、縣消防救援大隊、縣公安局、縣衛健局、縣應急管理局、羅源生態環境局。
(9)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事故。牽頭單位:縣住建局,縣委宣傳部、縣委網信辦、縣消防救援大隊、縣公安局、縣衛健局、縣應急管理局、羅源生態環境局。
(10)旅游安全事故。牽頭單位:縣文旅局,縣委宣傳部、縣委網信辦、縣交通運輸局、縣公安局、縣衛健局、縣應急管理局、縣林業局、縣民宗局、縣水利局。
(11)水利工程、河道采砂安全事故。牽頭單位:縣水利局,縣委宣傳部、縣委網信辦、縣公安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衛健局、縣應急管理局。
(12)電力安全事故。牽頭單位:縣工信局、國網羅源縣供電公司,縣委宣傳部、縣委網信辦、縣公安局、縣衛健局、縣應急管理局。
(13)漁業安全事故。牽頭單位:縣海洋與漁業局,縣委宣傳部、縣委網信辦、縣交通運輸局、縣公安局、縣衛健局、縣應急管理局、羅源生態環境局、縣水利局、羅源海事處。
(14)校園安全事故。牽頭單位:縣教育局,縣委宣傳部、縣委網信辦、縣公安局、縣衛健局。
(15)鐵路安全事故。牽頭單位:中國鐵路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福州車務段,縣委宣傳部、縣委網信辦、縣交通運輸局、縣公安局、縣衛健局、縣應急管理局。
(16)農業機械安全事故。牽頭單位:縣農業農村局,縣委宣傳部、縣委網信辦、縣公安局、縣衛健局、縣應急管理局。
(17)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牽頭單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委宣傳部、縣委網信辦、縣衛健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公安局。
(18)生產性海上安全事故。牽頭單位:羅源海事處、縣海洋與漁業局、羅源灣港務站、縣交通運輸局,縣委宣傳部、縣委網信辦、縣應急管理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縣公安局、縣衛健局、羅源生態環境局。
(19)工貿安全事故。牽頭單位:縣應急管理局,縣工信局、縣公安局、縣委宣傳部,縣委網信辦、縣衛健局、羅源生態環境局。
4.3.4 縣安委辦響應
(1)及時向縣政府報告事故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
(2)保持與事故發生地應急救援機構、現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態發展情況。
(3)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機構隨時待命,為事發地政府和應急救援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4)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與、指導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力量增援。
(5)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次生事故的情況,及時上報縣政府,同時通報相關部門應急救援機構。
(6)按照縣安委會的要求,通知縣安委會有關成員和專家,趕赴縣安委辦或相關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
(7)協調落實其它有關事項。
4.3.5 縣政府(縣安委會)響應
當啟動Ⅳ級應急響應時,根據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的要求,由縣政府主管業務的領導、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帶領相關部門負責人趕赴現場指導救援行動。
(1)立即做好趕赴事故現場、指導協調應急救援的各項準備工作。
(2)到達事發地查看事故現場,聽取事發地政府、現場指揮部匯報相關救援情況,并向福州市政府安委辦報告。
(3)進一步組織研究應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態,防止事故升級、失控和導致次生事故發生,作出批示指示。
(4)根據事故現場救援需要,提請福州市政府及其上級部門協調駐榕部隊、市內外專業救援隊伍、救援物資參與救援。
(5)根據事態發展的趨勢,研判是否提高應急響應級別和范圍。
(6)慰問部分傷員和受害家屬代表,指導做好受事故影響或波及的周邊群眾安全穩定工作。
(7)指導新聞發布工作。
4.4 指揮和協調
(1)進入Ⅳ級以上應急響應后,縣政府(縣安委會)成立現場指揮部,落實最高指揮權,實行總指揮負責制。各基層組織、相關部門要在縣政府(縣安委會)、市政府安委辦或市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領導下,按照相關預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2)縣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立即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配合事發地政府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3)縣安委會根據事故情況開展應急救援協調工作,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保障,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
(4)現場指揮部是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的最高決策指揮機構,實行總指揮負責制。組織協調當地救援力量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全力控制事故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現場指揮部可根據事故的性質、特點和現場情況,設立若干個工作小組,分別負責現場管控、緊急處置、醫療衛生救助、社會力量動員、現場檢測評估等應急工作。
(1)綜合協調組: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人員組成,承擔現場指揮部辦公室工作,綜合協調各種應急資源,協調實施現場警戒,人員疏散、維護治安秩序,保護事故現場;負責協調事發地交通管制等工作。
(2)搶險救援組:由消防、應急、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人員組成,組織專業搶險救援力量,開展現場處置工作。
(3)醫療衛生組:由衛生等部門人員組成,負責醫療救護、衛生防疫工作。
(4)后勤保障組:由工信、財政、交通運輸、通信、供電等相關部門單位人員組成,負責應急處置所需物資、裝備、資金、交通工具、電力的供應,確保運輸和通信暢通。
(5)善后處理組:由應急、發改、財政、人社等部門及事發地政府人員組成,負責受災群眾的安置以及應急救援人員和疏散安置人員的生活保障,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6)輿情跟蹤和信息發布組:由現場指揮部抽調專門人員組成,負責事故信息綜合整理和網絡輿情應對等工作;在宣傳部門組織下,制定新聞報道方案,發布事故進展和處置情況信息。
(7)技術專家組:由相關領域的技術和管理專家組成,參與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的研討和制定,對救援過程中遇到的技術難題及時給予技術指導,協同現場指揮部制定應急結束后的恢復計劃,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8)現場檢測評估組:由應急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及專業機構負責事故現場檢測、鑒定與評估,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依據。
按照事故等級和相關規定,上一級政府成立現場指揮部的,下一級政府現場指揮部要立即移交指揮權,并繼續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4.5 現場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事故發生地的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和當地政府應組織做好先期處置。
(1)了解有關危險有害因素,明確防范措施,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積極搜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害人員。
(2)根據事故救援需要和現場實際需要劃定警戒區域,及時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響的周邊居民和群眾,疏導勸離與救援無關的人員,維護現場秩序,確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必要時,對事故現場實行隔離保護,尤其是危險化學品處置區域、火災區域等重要部位,要實行專人值守,未經現場指揮部批準,任何人不準進入。對現場周邊及有關區域實行交通管制,確保應急救援通道暢通。
(3)及時上報事故情況和人員傷亡情況,分配救援任務,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開展救援。
(4)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其他保障措施。
(5)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6)查明并及時組織力量消除次生災害。
(7)接收與分配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
(8)遇到突發情況危及救援人員生命安全時,救援隊伍指揮員有權做出處置決定,迅速帶領救援人員撤出危險區域,并及時報告現場指揮部;對繼續救援可能直接威脅救援人員生命安全、極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況,現場指揮部要組織專家充分論證,作出暫停救援的決定;在事故現場得以控制、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現場指揮部組織研究,確認符合繼續施救條件時,再行組織施救,直至救援任務完成。因客觀條件導致無法實施救援或救援任務完成后,現場指揮部要提出終止救援的意見,報縣政府批準。
4.6 人員安全防護
4.6.1應急救援人員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規定。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4.6.2 群眾安全防護
現場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屬地鄉鎮、村(社區)建立應急互動機制,落實周邊群眾安全防護措施;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指定部門負責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啟用應急避難場所;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負責治安管理。
4.7醫療衛生救助
縣衛健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根據事故類型進行現場防疫工作。根據應急救援事態發展,縣政府可向福州市衛健委、福州市政府和省衛健委提出請求,協調有關專業醫療救護機構和專科醫院派出有關專家、提供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器材進行支援。
4.8 社會動員
(1)事發地政府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內相關社會力量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超出事發地鄉鎮處置能力時,可向縣政府申請協調全縣相關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必要時,報請市政府及市安委會組織動員相關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
(2)根據需要,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
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要求有關單位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
4.9 現場監測與評估
現場指揮部組織相關部門及專業機構成立事故現場監測與評估小組,做好以下工作:
(1)綜合分析和評價監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
(2)監測事故規模、影響邊界及氣象條件;監測食物和飲用水衛生以及水體、土壤、農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產生二次反應的有害物;監測爆炸危險性和受損建筑垮塌的危險性,以及污染物質滯留區,等等。
(3)指導現場群眾疏散,提供應急救援所需的有關綜合性報告和氣象、風向、地質、水文資料。
監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向縣安委辦和有關部門報告。
4.10 信息發布與輿情應對
Ⅳ級以上的事故信響應息發布,由縣安委辦會同縣委宣傳部、事故處理的主管部門和單位組織起草信息發布內容,提出信息發布的意見報縣政府審定。I級、Ⅱ級、Ⅲ級響應的信息發布還應分別報請國務院安委辦、省安委辦、市安委辦等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執行。
4.11 應急結束
現場指揮部確認事故現場得到控制,遇險人員得救,可能導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隱患消除、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后,經專家組討論研究,現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后,宣布應急結束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因客觀條件導致無法實施救援,經專家組論證并做好相關工作的基礎上,現場應急救援總指揮批準終止救援,由現場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一般和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由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需要上級援助的,由縣政府提出請求報市政府決定。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
善后工作涉及商業保險的,相關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保險理賠工作。
5.2 事故調查
特大、重大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分別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負責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工作,由縣政府直接成立或授權、委托有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5.3 總結分析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縣安委辦協調有關部門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完成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總結報告,并將總結報告報縣政府。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總結報告由縣政府報市政府,同時抄送市安委辦。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1)縣安委辦負責收集、分析和處理全縣事故應急救援有關信息,并及時向市政府和市安委辦報送。縣安委辦、安委會各組成單位的聯系方式要確保聯絡暢通,應急值班電話要保證24小時有人值守;應急救援時發生通信線路中斷,縣工信局協調相關通信運營企業及時組織搶修,確保應急指揮信息通暢。
(2)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綜合信息網絡系統和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系統;規范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序,保證應急機構之間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信息支持。
6.2 應急支援與保障
6.2.1 救援裝備保障
縣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各專業應急隊伍、生產經營單位應按有關規定配備應急救援技術裝備,登記造冊、明確存放地點并妥善保存。要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加強應急裝備建設,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消防、非煤礦山、建筑等事故應急救援特種設備的配備。
6.2.2 應急隊伍保障
加強與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駐羅部隊、武警部隊的協調聯動,各級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應結合實際建立和完善各類應急隊伍,檢查并掌握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管理情況。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等行業或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組建和完善救援隊伍。
6.2.3 交通運輸保障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根據需要和可能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確保受傷人員、救災人員和物資及時安全運送。有關部門要立即組織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盡快恢復被毀壞的公路、交通干線及有關設施,保障交通路線暢通。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征用其他部門及社會的交通設施裝備。
6.2.4 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政府及縣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衛生應急隊伍、緊急醫學救援、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突發化學中毒事件衛生應急救援等能力建設,保障應急床位、人員、技術、搶救藥品物品器械等,提高衛生應急處置能力。
6.2.5 基本生活保障
事發地政府負責做好受事故影響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保障被轉移人員和救援人員所需的食物、飲用水供應,提供臨時居住場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6.2.6 物資保障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各專業應急救援物資儲備部門應根據實際,負責落實應急物資儲備,掌握應急物資的生產加工能力儲備情況。
6.2.7 資金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資金準備。事故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發生單位承擔,事故發生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
6.2.8 社會動員保障
事發地政府應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事故應急救援,需協調調用事發地以外的社會應急力量參與增援時,報請縣政府協調解決。
6.2.9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事發地政府負責提供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時轉移人員避難需要的場所。縣政府負責提供較大及以上事故發生時人員避難需要的場所,并設置統一、規范的明顯標志。
7 預案管理
7.1 宣傳教育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組織開展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各類媒體應提供相關支持,提高全民的危機意識。存在重大危險源的企業應當與所在地政府、社區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群眾宣傳有關應急知識。
7.2 培訓
有關部門(單位)應組織本行業領域各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專業救援隊伍的相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根據實際情況,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志愿者的培訓和訓練,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各級政府應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列入干部培訓課程。
7.3 應急演練
(1)縣安委辦和有關部門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工作。其中,縣安委辦負責組織綜合應急救援演練。各有關部門、專業應急機構應根據工作實際,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應急救援演練。
(2)各鄉鎮政府、園區管委會和村(社區)負責本地區、本領域的應急演練工作,根據工作實際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
(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7.4 預案修訂
本預案由縣安委辦負責管理。預案實施后,縣安委辦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報縣政府審批發布。其它處置生產安全事故有關單位應依照本預案,根據各自工作職能,組織制定或修訂相應專項(子)預案,同時抄送縣安委辦。
8 附則
8.1 以上、以內、以下的含義
本預案所稱以上、以內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8.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縣安委辦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羅源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程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