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高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強化福州市初創企業經營者能力提升培訓管理工作,切實提高培訓成效,現將《福州市初創企業經營者能力提升培訓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3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州市初創企業經營者能力提升培訓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創新創業創造”的重要論述,完善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保障制度,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3〕181號)、《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規〔2024〕32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初創企業經營者能力提升培訓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初創企業經營者能力提升培訓旨在為福州市的初創企業經營者打造一個優質、高效的學習交流平臺。通過與創新創業工作較好城市的知名高校、培訓機構合作辦班,為學員傳授前沿的創業理論知識和實用的經營策略。同時,依托當地豐富優質的創業資源,以理論授課、參觀見學的方式,讓學員深入了解不同地區的創業生態和成功案例,拓寬視野提升創新思維能力,助力初創企業更好更快發展。
第三條 培訓活動按照全市統籌、上下聯動方式組織開展。市級人社部門負責初創企業經營者能力提升培訓政策、工作規劃制定和統籌推進、資金保障等工作,市本級培訓班具體由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務中心組織開展。各縣(市)區人社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初創企業經營者能力提升培訓,具體由縣(市)區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組織開展。
第二章 培訓對象
第四條 福州市登記注冊成立5年內的小型微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初創企業)經營者(含法定代表人、股東、董事長、總經理、董事、監事和中層以上管理人員)。
第五條 每家初創企業申請參加培訓人員限1名(申請參加人員須保證有參加培訓時間)。下列人員不得參加:參加過往期市級和縣(市、區)組織的初創企業經營者能力提升培訓的學員及其所在企業的其他人員不得再報名參加;嚴重違法失信企業或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經營者不能報名參加。
第三章 培訓內容和方式
第六條 各級人社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自行確定初創企業經營者能力提升培訓組織實施單位。可以由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主辦,也可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擇優選擇第三方機構主辦。
第七條 培訓以能力素質提升為主,內容包括管理能力提升、風險管控、商業模式創新、跨界創新思維與領導力、互聯網+與企業發展等。采取講座授課、案例分析、實地考察、參觀學習、交流座談、現場教學等方式教學。
第八條 每期培訓由市、縣(市)區人社部門與培訓高校、機構共同編制教學計劃,確定具體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于5天。培訓規模控制在50人以內,符合條件報名人數超過50人的,按報名創業項目擇優錄取,同等情況的,按報名先后順序確定參訓人員。縣(市)區培訓方案和參訓人員須提前向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務中心報備。
第九條 各級人社部門應指導培訓高校、機構建立統一、規范的培訓臺賬,詳細記錄參訓人員基本信息及參加培訓、考核、后續服務等情況。培訓臺賬應按要求及時進行系統整理,分類歸檔備查。同時指導培訓機構記錄培訓過程影像資料,并留存備查。
第十條 培訓教學計劃完成后,培訓高校、機構對參訓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合作高校、機構頒發《結業證書》。
第四章 培訓報名和補助
第十一條 各級人社部門應通過單位網站或相關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培訓班班期信息,參訓人員按要求提交報名材料。各眾創空間、創業孵化基地、科技園區、商協會可積極宣傳發動和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報名參訓,并指導協助報名。
第十二條 參訓學員在培訓期間的費用先由第三方培訓機構承擔。當學員完成全部培訓課程后,培訓機構需出具費用發票以及結業證書,并向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提交補助申請。
第十三條 補助將按照實際發生費用進行全額發放,其中:市內培訓每人最高補助5000元,市外培訓每人最高補助1萬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可根據需要,對本辦法作出優化調整,或對本辦法未明確事宜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實施期限三年。實施期間如與中央、福建省新出臺的政策不一致的,以中央、福建省出臺的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