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權責事項 | 子項 | 設定依據 | 事項類型 | 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 | 行使層級 | 追責情形 |
1 | 拆除人防工程及配套設施審批 | 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18號)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修建;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組織修建。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者補償。 2.《福建省人民防空條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二十六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設施,或者進行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設施安全與完好的其它作業,必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應當按照被拆除的面積和防護等級,在批準期限內補建;無法補建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應當按照拆除的面積、防護等級和規定的收費標準一次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繳納易地建設費。 損壞人民防空工程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當事人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護標準限期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 按照前兩款規定繳納的易地建設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安排用于組織易地補建。 |
行政許可 | 羅源縣人防辦 | 縣級 |
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5.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6.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8.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諾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9.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10.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 12.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行為。 |
2 | 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審批 | 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18號) 第三十五條 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必須保持良好使用狀態。 設置在有關單位的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由其所在單位維護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試鳴防空警報;并在試鳴的五日以前發布公告。 2.《福建省人民防空條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三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確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的,拆除單位必須報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承擔相應的拆除和重建經費。 |
行政許可 | 羅源縣人防辦 | 縣級 |
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5.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6.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8.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諾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9.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10.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 12.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行為。 |
3 |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含3個子項) | 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 |
1.《福建省人民防空條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十三條第四款 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人民防空工程防護標準的管理規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護類別、抗力等級和戰時用途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確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應當堅持就地自建為主的原則。 第十四條第二款 屬于下列情形的,經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確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質、地形條件限制且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不能就地修建的;(二)除高層建筑外,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小于四百平方米的。 第十四條第三款:屬于本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建設單位必須持勘察單位出具的地質勘察報告和設計單位出具的資料,報經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的申請進行核查,組織專家論證,必要時舉行聽證會,聽取各方面意見,并在批準前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防護設計審核,對防空地下室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單位在報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防護設計審核時,應當提供具有施工圖審查資格的單位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不得指定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承擔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單位不得與所審查項目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2.《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 附件“保留事項”中第34項:“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 3.《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護標準審批管理規定》(閩人防辦﹝2017﹞4號) |
行政許可 | 羅源縣人防辦 | 縣級 |
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5.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6.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8.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諾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9.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10.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 12.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行為。 |
2.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 |
1.《福建省人民防空條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十三條第四款 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人民防空工程防護標準的管理規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護類別、抗力等級和戰時用途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確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應當堅持就地自建為主的原則。 第十四條第二款 屬于下列情形的,經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確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質、地形條件限制且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不能就地修建的;(二)除高層建筑外,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小于四百平方米的。 第十四條第三款:屬于本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建設單位必須持勘察單位出具的地質勘察報告和設計單位出具的資料,報經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的申請進行核查,組織專家論證,必要時舉行聽證會,聽取各方面意見,并在批準前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防護設計審核,對防空地下室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單位在報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防護設計審核時,應當提供具有施工圖審查資格的單位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不得指定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承擔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單位不得與所審查項目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2.《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 附件“保留事項”中第34項:“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 3.《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護標準審批管理規定》(閩人防辦﹝2015﹞87號) |
行政許可 | 羅源縣人防辦 | 縣級 |
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5.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6.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8.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諾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9.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10.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 12.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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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含地鐵項目)兼顧人防需要審批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18號) 第十四條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線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設,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 2.《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8〕4號) 三、促進人民防空與城市建設協調發展 (七)城市建設要兼顧人民防空要求。要把人防工程建設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在城市建設中落實人民防空防護要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城市公共綠地、廣場、地下交通干線以及其他重大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必須充分考慮人民防空需求,兼顧人民防空功能。高新區、開發區、保稅區、工業園區和大學城等必須依法落實人民防空建設要求,經濟發展較快的鄉鎮要同步規劃和建設人防工程。在城市規劃制訂過程中,規劃部門要會同人民防空部門,在城市詳細規劃中具體落實人防工程建設規劃。 3.《福建省人民防空條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十一條第三款 城市地下交通干線、交通綜合樞紐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關鍵部位和重點設施,必須符合人民防空防護標準。人民防空疏散干道和連接通道,有條件的應當與城市地下交通等設施連通。 4.《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軍區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閩政〔2009〕12號) (十四)人民防空建設要促進城市發展。要積極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為城市防災救災、發展經濟和方便群眾生活服務。新建人民防空工程要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相結合,與地面設施建設相銜接,優先安排城市建設需要和社會效益好的項目。人民防空工程疏散干道和連接通道,要盡可能與城市地下交通干線及其他地下工程結合修建。縣級以上人民防空部門負責對地下空間兼顧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建設等部門共同搞好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和審批工作。 |
行政許可 | 羅源縣人防辦 | 縣級 |
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5.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6.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8.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諾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9.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10.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 12.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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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平時使用公用人防工程審批 |
無 |
1.《福建省人民防空條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二十三條 投資建設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平時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及設施,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平時使用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須向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批準手續后方可使用。 2.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3.《福建省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辦法(試行)》(閩人防辦〔2009〕113號) 第七條 工程隸屬單位可以將所屬公共人防工程租賃或委托其它單位或個人管一理、使用,獲取收益。實行租賃或委托管理的,工程隸屬單位與工程使用單位應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參照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頒發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賃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工程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承租或委托管理合同履行責任,并接受工程隸屬單位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
行政許可 | 羅源縣人防辦 | 縣級 |
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5.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6.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8.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諾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9.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10.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 12.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行為。 |
5 | 對不提供警報設施安裝點和條件的處罰 | 無 |
《福州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根據2012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2012年6月8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施行) 第六條第二款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警報設施,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安裝地點和條件,不得阻撓。 第十五條第一款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行政處罰 | 羅源縣人防辦 | 縣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實施行政處罰,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實施行政處罰,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實施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實施行政處罰,違反《行政處罰法》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6.違反《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7.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9.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10.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行為。 |
6 | 對阻擾安裝人防通信、警報設施的處罰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18號)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
行政處罰 | 羅源縣人防辦 | 縣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實施行政處罰,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實施行政處罰,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實施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實施行政處罰,違反《行政處罰法》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6.違反《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7.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9.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10.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行為。 |
7 | 對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處罰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18號)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 |
行政處罰 | 羅源縣人防辦 | 縣級 | |
8 | 對擅自移動、占用或者損壞警報設施的處罰 | 無 |
《福州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根據2012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2012年6月8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施行) 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危及警報設施安全及損害其使用效能的行為: (一)擅自移動、占用或者損壞警報設施; 第十五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行政處罰 | 羅源縣人防辦 | 縣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實施行政處罰,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實施行政處罰,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實施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實施行政處罰,違反《行政處罰法》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6.違反《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7.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9.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10.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行為。 |
9 | 對堵塞警報臺通道的處罰 | 無 |
《福州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根據2012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2012年6月8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施行) 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危及警報設施安全及損害其使用效能的行為: (二)堵塞警報臺通道; 第十五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暫扣其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并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
行政處罰 | 羅源縣人防辦 | 縣級 | |
10 | 對在警報設施專用供電設備或者線路上搭線的處罰 | 無 |
《福州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根據2012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2012年6月8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施行) 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危及警報設施安全及損害其使用效能的行為: (三)在警報設施專用供電設備或者線路上搭線; 第十五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暫扣其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并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
行政處罰 | 羅源縣人防辦 | 縣級 | |
11 | 對在警報設施及其周圍30米范圍內存放劇毒、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的處罰 | 無 |
《福州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根據2012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2012年6月8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施行) 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危及警報設施安全及損害其使用效能的行為: (四)在警報設施及其周圍30米范圍內存放劇毒、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第十五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暫扣其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并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
行政處罰 | 羅源縣人防辦 | 縣級 | |
12 | 對在設置警報設施的建筑物屋頂安裝廣告牌等有礙警報音響傳播的遮擋物的處罰 | 無 |
《福州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根據2012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2012年6月8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施行) 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危及警報設施安全及損害其使用效能的行為: (五)在設置警報設施的建筑物屋頂安裝廣告牌等有礙警報音響傳播的遮擋物; 第十五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暫扣其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并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
行政處罰 | 羅源縣人防辦 | 縣級 | |
13 | 對違反國家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處罰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18號) 第四十八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修建,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行政處罰 | 羅源縣人防辦 | 縣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實施行政處罰,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實施行政處罰,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實施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實施行政處罰,違反《行政處罰法》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6.違反《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7.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9.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10.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行為。 |
14 | 對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處罰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18號)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行政處罰 | 羅源縣人防辦 | 縣級 | |
15 | 對損壞人民防空工程的處罰 | 無 |
《福建省人民防空條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四十條第三款 (三)損壞人民防空工程或者經批準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又不補繳易地建設費的,除執行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外,面積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面積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行政處罰 | 羅源縣人防辦 | 縣級 | |
16 | 對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的處罰 | 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18號)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的; 2.《福建省人民防空條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四十條第三款 (三)損壞人民防空工程或者經批準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又不補繳易地建設費的,除執行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外,面積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面積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行政處罰 | 羅源縣人防辦 | 縣級 | |
17 | 對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處罰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18號)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行政處罰 | 羅源縣人防辦 | 縣級 | |
18 | 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處罰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18號)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行政處罰 | 羅源縣人防辦 | 縣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實施行政處罰,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實施行政處罰,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實施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實施行政處罰,違反《行政處罰法》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6.違反《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7.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9.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10.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行為。 |
19 | 對未經竣工驗收備案擅自投入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處罰 | 無 |
《福建省人民防空條例》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確實無法整改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經竣工驗收備案擅自投入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行政處罰 | 羅源縣人防辦 | 縣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實施行政處罰,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實施行政處罰,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實施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實施行政處罰,違反《行政處罰法》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6.違反《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7.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9.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10.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行為。 |
20 | 對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棄物的處罰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18號)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
行政處罰 | 羅源縣人防辦 | 縣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實施行政處罰,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實施行政處罰,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實施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實施行政處罰,違反《行政處罰法》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5.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6.違反《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7.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9.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10.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1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行為。 |
21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征收 | 無 |
《福建省人民防空條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二十六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設施,或者進行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設施安全與完好的其它作業,必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應當按照被拆除的面積和防護等級,在批準期限內補建;無法補建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應當按照拆除的面積、防護等級和規定的收費標準一次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繳納易地建設費。 損壞人民防空工程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當事人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護標準限期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 按照前兩款規定繳納的易地建設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安排用于組織易地補建。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補建,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確實無法補建的,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
行政征收 | 羅源縣人防辦 | 縣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實施行政征收的; 2.擅自改變行政征收對象、條件、方式的;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征收的; 4.將征收的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行為。 |
22 | 人民防空建設的監督檢查 | 無 |
《福建省人民防空條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十一條第四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重要防護目標規劃和建設的指導、監督。 第十八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防護設計審核,對防空地下室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第三款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防空地下室建設過程中的日常監督檢查,對符合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標準的,及時出具認可文件,對不符合標準的,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
行政監督檢查 | 羅源縣人防辦 | 縣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未按規定權限、程序實施檢查; 2.未按規定將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記錄、歸檔; 3.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檢查職責的; 4.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隱瞞、包庇、袒護、縱容,不予制止和糾正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行為。 |
23 |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就地) | 無 |
1.《福建省人民防空條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十九條第二款 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建設單位在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時,應當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認可的文件。 第十九條第三款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防空地下室建設過程中的日常監督檢查,對符合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標準的,及時出具認可文件,對不符合標準的,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2.《福建省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閩人防辦〔2016〕84號) |
其他行政權力 | 羅源縣人防辦 | 縣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審查、決定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5.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審批的理由的; 6.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決定的; 8.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審批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諾期限內作出準予審批決定的; 9.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審批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審批決定的; 10.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11.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