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強化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投訴舉報范圍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本局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可以通過來信、來電、來訪等形式依法向本局投訴舉報:
1. 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2. 違法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
3. 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權的;
4. 其他違法執法行為。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上述情形已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再依照本制度投訴舉報。
二、投訴舉報條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投訴舉報內容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有明確的投訴舉報對象;
2. 有具體的投訴請求和事實依據;
3. 屬于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的范圍;
4. 屬本局職權范圍、由有關執法人員作出的行政行為。
三、投訴舉報受理
(一)受理部門
局辦公室負責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的受理工作,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予以處理,會同相關科室調查、處理,并為不愿公開姓名或單位的投訴舉報人保密。局辦公室投訴舉報電話:0591-26831229。
(二)受理程序
1. 受理:一般投訴舉報應在自接到投訴舉報的5個工作日內作出如下處理: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舉報,應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投訴舉報案件屬于其他部門處理的,應告訴投訴舉報人向職能部門反映或及時將案卷移送有關部門;
(3)投訴舉報內容可以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如果當事人堅持投訴舉報的,應予受理。
2. 調查:局辦公室在受理投訴舉報后根據投訴舉報涉及的內容,會同相關科室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
3. 處理:經查屬本局工作人員責任的,應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確定違法行政責任人及追究形式;屬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范圍的,追究相關工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投訴舉報處理情況的反饋
對投訴舉報處理情況的反饋,由局辦公室按下列規定進行反饋:
1. 投訴舉報事實不符,維持原處理意見的,應向投訴舉報人說明情況;
2. 對被投訴舉報人做出處理決定的,應及時將處理結果書面反饋投訴人;
3. 上級機關交辦的投訴舉報案件,將處理結果呈報給上級機關;
4. 新聞媒體等單位轉來的投訴舉報案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新聞單位。
五、投訴舉報的辦理期限
1. 對于案情簡單的投訴舉報,一般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
2. 對于案情復雜的投訴舉報,一般在3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特殊情況需延長時間的,應向投訴舉報人說明原因。
六、投訴舉報處理告知
對違法行政責任人作出處理決定后,應及時將處理決定書面通知責任人。
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照有關規定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復核和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七、投訴舉報歸檔
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辦理終結后,局辦公室應將投訴材料、辦理結果等資料歸檔。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羅源縣民政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