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源縣民族與宗教事務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序號 |
自由裁量權項目 |
處罰依據及具體條款內容 |
處罰種類和幅度 |
1 |
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 |
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條: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收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動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擅自舉辦的,登記管理機關還可以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
一、擬舉辦或正在舉辦,情節輕微的,由宗教事務部門對組織者或團體進行教育,并責令停止活動。 |
二、已擅自舉辦,影響較小,情節較輕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對組織者或團體進行教育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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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舉辦,影響較大,情節較重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處以違法所得1—2倍罰款,對組織者進行警告訓戒。并責令該活動堂點,宗教團體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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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舉辦大型宗教活動,產生較大影響,經說服教育,仍不悔改的,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3倍罰款。 |
序號 |
自由裁量權項目 |
處罰依據及具體條款內容 |
處罰種類和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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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手續。 |
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一條: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有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一)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手續。 |
一、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在登記備案事項發生變化時,不按時履行變更手續或備案,責令改正,限期辦理變更或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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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辦理變更登記或備案時弄虛作假,情節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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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履行變更手續,擅自變更法人組織,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有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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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權項目 |
處罰依據及具體條款內容 |
處罰種類和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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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宗教活動場所未按規定建立有關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 |
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十八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內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人員、財務、會計、治安、消防、文物保護、衛生防疫等管理制度。第四十一條宗教團體、家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有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二)宗教活動場所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建立有關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
一、宗教活動場所制度不規范、不健全或不符合要求或不按要求張貼公布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或監督、協助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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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宗教活動場所不制定管理制度,經教育不改正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負責的主管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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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教活動場所抵制宗教事務部門管理,不制定管理制度,內部管理混亂,引發社會矛盾造成影響,后果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有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
序號 |
自由裁量權項目 |
處罰依據及具體條款內容 |
處罰種類和幅度 |
4 |
宗教活動場所內發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
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一條: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有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三)宗教活動場所內發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
一、宗教場所內如發現有違犯宗教禁忌、傷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影響教內外團結,不及時報告,一經發現,宗教事務部門教育說服,責令改正。 |
二、宗教活動場所內發生煽動破壞民族團結,危害國家統一,引發社會矛盾,未及時報告造成后果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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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教活動場所內發生人員傷亡、不及時報告,教派沖突引發大量信教公民聚集等影響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有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
序號 |
自由裁量權項目 |
處罰依據及具體條款內容 |
處罰種類和幅度 |
5 |
違反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四條規定違背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
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一條: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有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第四條: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在友好、平等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對外經濟、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動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條件。 |
一、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違反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情節輕微的宗教事務部門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 |
二、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違反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情節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沒收非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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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沒收非法所得。 |
序號 |
自由裁量權項目 |
處罰依據及具體條款內容 |
處罰種類和幅度 |
6 |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 |
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一條: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有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
一、不按規定接受境內捐贈的,宗教事務部門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
二、不按報批程序接受境外組織或個人捐贈的,責令改正,并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并沒收非法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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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按報批程序,接受境外組織和個人、大宗捐贈或接受境外大宗宗教書刊、音像制品或在接受境外捐贈的帶有附加條件,違背我國宗教自主自辦原則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有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
序號 |
自由裁量權項目 |
處罰依據及具體條款內容 |
處罰種類和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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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拒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 |
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一條: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有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
一、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故意逃避、躲避宗教事務部門的監督管理,由宗教事務部門批評教育并責令改正。 |
二、經常不服從、干擾、刁難,宗教部門依法監督管理,教育不改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該宗教活動場所撤換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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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阻擾、對抗,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監督管理,圍攻、辱罵行政執法人員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沒收非法財物。 |
序號 |
自由裁量權項目 |
處罰依據及具體條款內容 |
處罰種類和幅度 |
8 |
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 |
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務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有違法房屋、構筑物的,由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沒按《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九條規定要求而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活動場所被撤銷登記后仍然進行宗教活動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依法給予取締,并沒收違法所得。 |
9 |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獻的。 |
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獻的,由宗教事務部門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一、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擅自組織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獻,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宗教事務部門進行政策教育,并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 |
二、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擅自組織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獻,經教育不改,仍然進行活動,設立功德箱、奉獻箱等接受宗教性捐獻的,責令停止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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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阻擾執法人員執法,拒不接受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
序號 |
自由裁量權項目 |
處罰依據及具體條款內容 |
處罰種類和幅度 |
10 |
擅自組織信教公民到國外朝覲的。 |
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擅自組織信教公民到國外朝覲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一、擅自組織信教公民到國外朝覲尚未成行,宗教事務部門根據規定進行教育、勸阻并責令停止活動,沒收違法所得。 |
二、不聽勸阻,仍繼續擅自組織信教公民到國外朝覲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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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違反規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
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規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未按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履行報批手續,擅自修建大型露天造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 |
12 |
假冒宗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的。 |
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的,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 |
對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的,宗教事務部門對其進行政策教育,并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違法行為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罰。 |